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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
2009-04-22 14:50:24 来源: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
苏高法审委[2006]23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参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
8月2日,我院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转发的该院对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请示所作出的(2006)民一他字第1号函复,要求各地人民法院参照执行.根
据该函复的精神,经我院审判委员会2006年8月11日第37会议决定,现对我
院2006年7月6日下发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参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
任强制保险条例>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作如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施行后,如果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
车方没有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但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保险条例》施行前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且该保险合同尚未到期的,应
当依照该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
以上意见自2006年8月11日起施行。2006年8月11日后新受理的一
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通知的规定.2006年8月10日前受理的一、
二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仍适用本院此前作出的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
偿案件的相关规定。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再审的,
各地法院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民一庭.
附: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民一)明传(2006)6号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一他字第1号函复
’ 二○○六年八月十一日
主题词: 民事审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通知
抄送: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委政法委,省检
察院,省公安厅、司法厅,江苏保监局;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研究室、审委
会办公室、民一庭。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06年8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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