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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离婚案可获补偿和损害赔偿
2010-09-11 14:08:03 来源:
案情:2006年王某(女)和张某(男)登记结婚,婚后王某就辞去了工作,专心留在家里伺候公婆,照顾小孩,张某和王某因此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约定婚后所得归各自所有。张某因长期在外工作,后与李某同居,王某得知后向法院起诉离婚,主张由于自己为家庭生活付出较多义务,自己没有工作,因张某的过错而导致离婚,请求法院判决张某给予补偿,并请求损害赔偿。
评价:王某的诉讼请求是可以得到支持的。张某和王某订立的协议也是有合法有效的,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王某由于婚后为了家庭辞去工作,因此应当得到补偿。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张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李某同居,导致张某与王某的婚姻关系破裂,因此王某可以要求张某给予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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