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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2008
2009-04-22 14:44:59 来源:
| 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2008 |
| 发表日期: 2009-3-29 10:41:20 阅读次数: 20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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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上述责任限额从2008年2月1日零时起实行。截至2008年2月1日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保单项下的机动车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原责任限额执行。 特此公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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