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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抚养费纠纷案例探讨(襄广新闻台“法律热线”08年8月)

2010-03-30 22:26:08 来源:


常见的抚养费纠纷案例探讨(襄广新闻台“法律热线”08年8月)

2008年8月15日晚,周成律师应襄樊人民广播电台新闻台“法律热线”之邀,现场解答了广大听众的提问。并针对近年来抚养费纠纷案件不断攀升的问题,结合一些当事人对法律规定不了解或错误理解,存在认识上的误区,为了澄清错误认识,有利于避免纠纷的发生,也有利于更好地实现当事人的权益。结合下列案例,做如下分析:

误区一 说好自己养 别再来找我

    案例:贾某和孙某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双方之子小勇(8岁)由贾某自行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贾某所有。3年后,小勇起诉要求孙某给付抚养费。孙某认为,离婚时自己之所以把全部财产都给了贾某,就是因为贾某承诺自行抚养孩子。这些财产足够支付孩子10年的抚养费了。现在又要求其给付抚养费没有道理,故其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最终法院判决孙某每月给付小勇抚养费200元。

    具体分析:孙某离婚时把全部财产都给了贾某,为的就是让贾某抚养孩子,这些财产远远超过了孙某应该支付的抚养费数额,法院为什么还要判孙某支付抚养费呢?因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与履行抚养义务是两个法律关系。虽然孙某出于贾某抚养子女的考虑,将共同财产全部分给了贾某,但这只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并没有处理抚养费的问题,离婚后,这些财产的权利人是贾某,而不是孩子,所以,孩子仍然有权要求孙某给付抚养费。

    但许多人离婚时为了孩子放弃了自己应得的财产,是不是就白放弃了呢?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八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离婚时双方可以协商以财产折抵抚养费,即双方分割共同财产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将自己分得的财产作为抚养费一次性给付孩子。虽然这些作为抚养费的财产仍要由孩子的监护人管理,表面看来与前一种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方式相同,但实质却大相径庭。因为抚养费问题已经在离婚协议中与财产问题一并解决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通常不再需要另行支付抚养费。  

误区二 工作都没有 怎么给你钱

    案例:张某与王某离婚时确定双方之子小刚由张某自行抚养,两年后,小刚因升入初中,花销增大,故起诉要求王某每月给付抚养费300元。王某以自己没有工作,没有生活来源为由,拒绝给付抚养费。法院最终判决王某每月给付小刚抚养费180元,至小刚18周岁止。

    具体分析:当事人没有工作,连自己谋生都很困难,但给付抚养费的义务却并不因此免除。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可见,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为人父母,只要具有劳动能力,就应该通过劳动获得收入,抚养子女,没有工作不能成为逃避抚养义务的理由。但考虑到王某暂无工作的现状,确实没有能力给付较高的抚养费,因此,法院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当地的生活水平以及对方的经济状况,酌情判定王某每月给付抚养费180元,这也是合理的。

误区三 不让我探望 不付抚养费 

    案例:赵某与李某离婚时约定,双方子女小红由赵某抚养,李某每月给付抚养费300元,每月探望小红二次。后李某未按约定给付抚养费,为此,小红起诉要求李某按协议给付抚养费。李某辩称由于赵某阻止其探望孩子,其才不给抚养费。赵某承认其阻止李某探望孩子的事实,并表示今后仍不许李某探望孩子。李某因此拒绝给付抚养费。法院最终判决李某每月给付抚养费300元。

    具体分析:赵某阻止李某探望孩子,违反了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的约定,法院为什么还要判决李某按协议给付抚养费呢?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李某享有探望权,赵某阻止李某探望孩子不但违反了协议,更违反了法律,李某有权提起探望权诉讼,通过法律维护自己探望子女的合法权益。但抚养费纠纷与探望权纠纷是两个法律关系,只能通过两个诉讼去解决。李某不能将探望权纠纷作为拒绝履行抚养义务的理由。

误区四 实际花多少 就该给多少

    案例:周某与罗某离婚时约定,双方之女小婷由周某自行抚养。现小婷在一所私立学校上高中,每年学费、住宿费、伙食费等固定花销12000多元,故起诉要求罗某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罗某以其无业,无抚养能力为由,拒绝给付抚养费。法院最终判决罗某每月给付抚养费180元。

    具体分析:小婷在私立学校花销确实很大,且都有票据为证,每月180元远远不够小婷上学的费用。法院为何不按小婷的实际花销判决抚养费数额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而子女生活水平及受教育的条件,应以满足子女的实际需要并符合双方的现有经济条件为限。小婷就读于私立学校,致使其学习和生活费用大幅度增加,超过了罗某和周某的负担能力,因此法院没有按照小婷在私立学校的实际花销判决,而是按照小婷正常上学的应有花销及罗某、周某的负担能力酌情判定。

误区五 医疗教育费 也得付一半

    案例:吴某与冯某离婚时约定双方之女小丽由吴某抚养,冯某每月给付抚养费200元。三年后,因小丽升入高中,生活和教育费用增加,且小丽身体较差,经常生病。为此,小丽起诉要求冯某每月给付生活费300元,并按票据给付教育费和医疗费的一半。法院最终判决冯某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具体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不再区分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而是综合确定一个抚养费数额。当然,如果孩子发生了大额医疗费用,平时给付的抚养费远远不够支付医疗费的时候,还是可以另行起诉,要求对方负担医疗费的一半。

具体案例参见“2008年8月10日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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